法律咨询

我于4月29号向公司车间提出辞职,按劳动法以及公司规定,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按程序需要车间、厂部签字同意,再到公司人事部门备案。本身我并没提出马上离开公司,但在找车间主管签字的时候,问我打算什么时候走,我回答说是5月底,他接着说,要走的话就现在走,当时我想了下同意了。 由于第二天是五一假期,厂部、公司人事部门放假,于是我先行回到家中,家里事情比较多,而我觉得,我已经跟车间提出了申请,迟些时候再回去办理手续,应该没什么问题! 6月12日,我回到公司办理手续,人事部门告诉我,我不是正常的辞职,而是被旷工除名,而我的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秩序和单位用人造成影响,要求我赔偿5月份工资,而5月份工资额度按四月份公司发放的多少来计算!我四月份基本工资是1500多。 其实事情本来很明了,我不该被这样罚款! 首先本人并没有提出马上离开公司的意愿,我也是按正规手续进行办理,但是得到主管这样的答复,而且他在离职申请上的签字是这样的:“同意2008年4月29日辞工。”我想就算是现在他矢口否认曾经说过:“要走现在走”的说法,光凭申请表上签字所表达的文字含义完全可以表明当时他是同意我立即辞工而不是申请。 因为得到主管这样的答复,我可以定义为合同在签字之日起已经解除,那我后面所受到的处罚是不合理的。我所犯的错误在于没有立即到公司人事办理交接手续,至于对公司造成影响要求赔偿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就算是我单方面过错而被公司除名,我想请问下这样的罚款合理吗?赔偿损失应当已实际损失为准,为什么用前一个月的工资当做标准?就算是公司规定旷工除名需要赔偿,赔偿一个月工资额度为前一个月的实际工资,请问下合不合法? 如果说公司这样做是不合理的,我不需要承担责任,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劳动法里面有一条是这样说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按照正常程序我提出申请,合同到期应该是5月29日,而公司单方面要求我4月29日离职,我能否套用这条规定要求公司赔偿? 对法律有研究的朋友,请你们看下这么个简单的事情需要怎么样才能合理解决,在此我表示感谢!!

劳动纠纷
2008-06-25 16:01: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