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爱人于2005年进入现在这家贸易公司做文员(是台湾老板在东莞没有注册),整个公司在东莞只有她一个人,她常驻在常平一家专为她们加工的加工厂内(也是台资),合作有7年,加工厂给她一间小办公室让她办公.她公司所有订单,都是给这个加工厂做.做好后的产品出货到客户时,她公司也是用加工厂的送货单,收款票据,及财务工章,而且她公司拥有一套这个加工厂的工章。但是在去年5月份左右,她公司的客户检查出产品质量有问题。她公司老板与加工厂产生了矛盾,并还有一些货款没有付给加工厂,问题也没有解决,今年10月她老板自己开了一家工厂,她于9月底离开了那家加工厂,去她老板新开的工厂上班,但她公司7、8、9月份的货款还是用之前那家加工厂的单据及工章在10、11、12月份去领取的,这一些事务经手人都是我爱人。但是在12月24日,她被常平派出所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据留,但现在她老板在台湾。作为一个打工的我爱人她真的犯罪了吗??? 急盼复!!
真诚的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