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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刘** 身份证号码:42**********7X   住址:**小区 电话:13*********95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址:**世通大厦A201 法定代表人:沈** 电话:010*********5 传真:010*******1   申请要求:   1. 裁决被申诉人公开以书面形式道谦,洗清我背叛公司的罪名;以便我再次竞聘业内岗位而不致受辱;   2. 裁决被申诉人根据新劳动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 “用工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支付前后五次出差外地的差旅补助10天*200元/天 =2000元及年终奖金20000元人民币; 3.裁决被申诉人根据新劳动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章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裁决被申诉人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裁决被申诉人根据《劳动法》规定补缴申诉人自2003年1月至2008年2月及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6.裁决被申诉人按照新劳动法规定的其他必需处罚条件。 7.裁决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本人刘**,湖北人氏,出生于1977年8月,大专学历;于2003年初加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直任工程部项目经理一职,工资从当年的4500元人民币陆续增涨至6000元人民币,在供职期间,我们多名工作人员曾多次以各种方式要求公司予以签定劳务合同,未果;在反复请求的情况下,最终于2007年7月,公司也只是给我们上了一个医疗保险,继而弃之不理;这完全违背了国家劳动法的要求;在今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前提背景下,公司不仅未能按照法律与我们签定劳务合同,反而在2008年2月1日以莫须有的名义要求我辞职,并被要求接受扣除拖欠已久的年终奖金20000元的处罚决定;我万难接受。 自从加入公司后,不敢说自己有多么任劳任怨兢兢业业,但也能做到勤勤恳恳问心无愧,多次被委以公司代表出差外地商谈业务,竟然也不能得到差旅补助,连续二个春节大年三十仍然在为公司竞投百度搜索网络公司的装修工程标书;多次通宵达旦夜以继日地为公司赶做经济技术标书;从未因为工作负荷过重的原因丢失公司业务。但是,公司从未能因为我们的付出而感动,哪怕是一次年终集会也未能给大家举行过,更别说是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签定合同之类关心职工的大事。 自从我加入公司后,经手的工程有:**区前期管理事务;北京25小时健身会所装饰工程北装协作 任项目经理;**有限公司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 任项目经理;**有限公司办公楼改造工程 任项目经理;**区改造住宅精装公寓主语城T4监管T6施工工程 任项目经理 **区改造项目公建区CS3精装工程在建 任项目负责人等一 系列大型装饰项目,自认也为公司创造大量的经济效益,然当初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应的项目奖金却一直未能兑现。 为公司付出这么多,公司却以这种结局回报,让人心头不胜凄凉,今年关将至,我全家四口只能有我一人工作,且母亲长年有病,妻子为照顾老人小孩无法参加工作家有房贷急需返走投无路之际,只能求助于国家职能部门伸出援手,将不胜感激;          此致                   申请人:刘** 2008年2月2日                                   附件:经手合同用以证明入司时间; 公司发放的名片; 公司缴纳的医疗保险; 个人身份证明。

证券投资
2008-02-07 23:00: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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