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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在中大恒基和平里店签订房屋买卖三房合同。同时付给被告定金45000元。 2006年3月20日我按合同约定时间付给被告房屋解押款205000元,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解押,而是将该款项挪作他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6年5月3日被告晚于合同约定日将房屋腾空,交与原告。并口头答应于2006年5月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此后被告以种种无理要求拖延办理房屋过户。

证券投资
2008-02-04 10: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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