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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朋友受顾于一间大型的汽车轮胎代理公司,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先辞职,再应聘上岗。这对于我朋友倒没多大所谓,但当重新签合同时却发现: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却为6个月之长,后来查查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可有一点却让我朋友不太能接受:离职2年内,不得在同行任职或自行经营,且甲方(公司)每个月补偿200元的竞业补偿金给乙方(顾员),否则需支付48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我朋友是在公司里做出纳的,根本不是什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分明是限定的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知识产权
2008-02-02 16:39: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我认为你朋友的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个职工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后面连续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你觉得试用期内的工资同正常工资有区别,可以在试用期满后要求单位全部补齐。现在我们也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和员工签定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然后每次合同都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因此,建议你朋友可以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补齐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那个关于竟业限制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适用竟业限制条款的人员是法定的,而不是任何人都适用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员工,才适用竟业限制条款的规定,当然,违反竟业限制条款,还要给单位造成损害才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多少也是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大小为标的,而不是固定多少钱的违约金。
    最后,我觉得单位的竟业限制补偿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不能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也就相当于自己没有生活的保障,而单位的竟业限制补偿才区区每月200元,很显然是不合理的。
    最后总结一点,你朋友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然,劳动合同这两个方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能代表劳动合同整体无效,而仅仅是这两个方面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合同的这个方面的约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劳动者是不受这个约定的限定,因为约定也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发生争议,劳动者随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这个的合同条款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劳动者不受该条款的约束。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使签定了这样的劳动合同,也是不受这两条的限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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