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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外企代表处,所以跟员工的劳动合同是3方签订的:深圳外企服务部、代表处、员工,期限为2005.04.01-2006.03.31。同时,把下列合同(代表处和员工签订的)作为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宜:《劳动合约书》、《诚信行为承诺书》、《竟业限制协议书》、《员工保密协议书》。 今年2月1日,我们更换了外企服务部,换为中和外企服务部,于是由中和出面和深圳外企解除了劳动合同。中和、代表处、员工签订了三方合同,期限是2006.02.01-2007.01.31。但本合同没有约定其他事宜。 代表处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约书》、《诚信行为承诺书》、《竟业限制协议书》、《员工保密协议书》在2006年3月31日就到期了,那这些合同我要怎样处理才能让他们在新一轮的合同中是有效的?1.《竟业限制协议书》只是注明“ 本協議之約定經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保密約定的內容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者以本協議約定爲准”。2.《诚信行为承诺书》注明是“为公司服务期间将遵守”。3.《员工保密协议书》的保密期限是:“自乙方受聘於甲方之時或乙方接觸、使用、管理、掌握商業秘密之時(以較早者為准)起,至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后2年内,甲乙雙方須履行本協議約定之保密義務”。 “其他”中规定:“本協議之約定經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此前有關保密約定的內容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者以本協議約定爲准。”

刑事行政
2006-04-16 1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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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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