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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于2001年1月与一老头再婚,对方有一子一女,并且都已工作,女儿已成家,儿子尚未结婚,我婆婆的两个儿子也均已工作成家。2005年8月,老头患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遗产按照婆婆与其子女协商后,决定将老头生前的一处住房产权归于我婆婆(现已过户),共同存款3万元,婆婆与其子女各拿1万,老头前妻(已过世三年)单位在我婆婆与老头共同生活之后发放给其前妻的抚恤金1万元(不包括在共同存款内),归其子女,老头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全部归其子女所有,安葬老人的费用除了其子女支付一部分外,我老公和大伯哥也支付一部分。这些全部拟成协议后经公证处公证。现在由于抚恤金的发放更换了标准,由原来的10个月增加至20个月,又增发了10个月的抚恤金,其子女要求全部归其所有,我婆婆的意见是三人平分(我婆婆及老头的一子一女),他们不同意,还说要推翻以前的公证协议,重新分配遗产。

损害赔偿
2008-02-01 17: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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