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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时2004年进入这家企业的,从事家电产品的营销工作。按以前的劳动合同,单位上报劳动局备案,说明我们这样大的工作性质属于《不固定工作时》的性质。但在去年的合同中并没有将此条注明。但单位给我们说的都是按照《不固定工作时》执行的劳动任务。但企业另一方面在内部却统一按照固定工作制要求员工天天签到,且在工资尚采取将原有的基本工资划成《固定工资》和《工时补贴》两块,请问这是否违法?而且在员工迟到或查岗不在的情况下均有企业的明文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即使头天晚上再晚下班或者加班,第2天上班依然需要准时签到,否则就按照迟到处理,这属于时定时工作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 2,我单位所有的员工均以绩效计算工资。但企业要求所有的人员每周只能休息1天,是否违法?但是这个规定时口头上的,员工全部都知道这个。 3,由于属于销售单位,因此单位各项销售考核任务或者临时布置的任务一旦没有完成,相应的考核很多,同时在处理临时工作失误时,没有任何企业工会通过的罚款项目可以随意临时决定,就是说想处罚多少就是多少,是否违法? 4,我的合同到3月31日就到期,这个阶段单位如果不再续聘,是否合同终止后我不能得到补偿? 5,如果企业的《不定时工作制》在实际执行中按前面所说的,涉嫌违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作的几年中的加班费,同时对单位处罚过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克扣工资,损害劳动者利益”而提出赔偿?同时如果以此要求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是否能得到支持。谢谢!

刑事行政
2008-01-31 12: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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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