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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仲裁委申诉。我与单位没有书面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我提供了工作期间使用的“领料单”,“施工图纸”,“考勤表复印件”做为证据,上面均印有单位名称,领导签字,可仲裁委的人却说:这些东西没有单位盖章,都不算数!在我据理力争下,他们才勉强收下!可却说现在收下得到正月十五以后才给答复。请问: 1.没有单位盖章的这些“领料单”,“施工图纸”,“考勤表复印件”证据有效吗? 2.按劳动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诉需在一周内做出受不受理的答复,劳动仲裁委这样做,我该怎么办? 补充:我目前手上还有的证据有: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工作服,以及施工日志,盖章的菜票,单位下发的红头文件(已盖章),这些算不算数?

交通事故
2008-01-28 22: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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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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