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法庭临时工,1992年到法庭工作时没有签订认何协议,只是给当事人写诉状另外兼勤杂工,工资是每写一案诉状,提取诉状费20元,后来约过了两年后,因法庭没有书记员,就要求我庭审记录,裁决文书上书记员就是我的名,法院也认可我是书记员,但工资及其它待遇什么也没有,我就这样一直到现在当书记员已经16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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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的工作内容根本不合法,因为法院不能代写诉状,而且你也不是书记员,书记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如果仅是勤杂工,你当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不同意,你就告法院,到劳动主管部门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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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