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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12月25日入职公司,担任国际业务员,公司以书面形式约定提成工资(发邮件给我们,但合同没有双方签字),合同约定销售提成每季度发放一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内发放(但公司没有一次按时发过),若由于公司业务调整辞退业务员,则辞退结算时发放所有剩余提成。公司提成季度规定提成计算方法:季度提成实际发放额=季度销售X提成系数0.7% 本人2007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2,415,466.20, 应发提成为¥16,908.26.公司在2007年11月23日当天通知我当天离职,并承诺2007年12月30日(第4季度订单货款结汇日)发放给本人,有电话录音为证。但至今在本人的催促下没有发放。 公司在2007年12月28日已对深圳全体员工发出停业通知(不知是否是宣布破产),并发出通知叫深圳写字楼全体员工到东莞工厂车间干活,自带被褥及个人生活用品。我已经于2008年1月16日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6天过去了,至今未收到法院传单。除了录音,我还收集了出货单原件,解聘我的通知是打印出来的邮件还有我的离职交接单复印件。

合同纠纷
2008-01-22 18:2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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