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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间,家人受委托帮一陕西省蓝田县籍男子代理收购农产品,末期该男子声称资金周转不力,要求借款,口头约定后,家人帮其垫付货款和运费5万余元,约定待货运到目的地后,他的合伙人将拖欠我方的款项全额还清。 然而,该男子在货物发运之后,在未告知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10日实行了潜逃,并伙同其合伙人对到站的货物进行占有和销售,此后,失去此人消息。 为此,家人于2007年4月15日向所在县公安局报案,之后将近一年时间,此事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民事相关
2008-01-23 0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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