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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于2005年9月8日参加贵州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拍卖成功,并于当日作为竟得人与竞卖人(贵州省某国土资源局)签署成交确认书(下称‘确认书),并且该县纪委监查局代表也在确认书上签了字。土地情况:根据拍卖公告,土地用途为住宅,被拍卖土地原使用权人为该县砖瓦厂。土地拍卖公告和确认书上均未说明被拍卖土地上有两户人家居住,只注明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由原土地所有权人协调和处理。拍卖交易履行情况:按照确认书要求,竟得人应于成交书签署5日之内与竞卖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付款。竟卖人一方面吹促竟得人付款,另一方面以土地上有人家居住为由,拒绝与竟得人签署局“土地出让合同”。付款情况:竟得人迫于被侵吞履约保证金的压力,于2005年9月30日向竞卖人一次缴足土地全款。但未能与竞卖人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现实情况:竟得人多次与竟卖人沟通,竟卖人要求竟得人自己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调解决。至今未有解决方案。请问律师:我们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此纠纷的起诉有时效性吗?非常感谢您的法律咨询。

互联网纠纷
2005-11-01 21:19: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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