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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父母从邻居大伯那里转让得一棋牌室,转让金额为38000元,其中包括店面、店内物品、营业执、税务登记证等的转让,合同为大伯起草,只在口头上说明如果执照转让不成功则不接手该棋牌室。该棋牌室所在房产为该大伯个人房产,转让后,房屋租金为2200元每个月,考虑到是邻居,并没有让其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但后续在经营中,将棋牌室原来的亏损转为盈利,后该大伯却多次举报棋牌室,说有聚赌,但派出所多次来并未查处聚赌现象。后来我父母在调查中发现,原与我们签订合同的人并不是房产所有人和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而可能是该大伯的亲戚、或者老婆,而且获悉他正在用该经营地址申请烟草专卖店;后我父母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但是其拒绝,而且营业执照也因为法律法规的改变,而并未转让成功,在此情况,我父母在11-1月份三个月期间未支付房租,现在房产所有人将我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租。

其它综合
2008-01-22 11:16: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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