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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竞争企业A和B两家企业,在争夺市场过程中,A企业采用专销的方式,即A企业通过与A和B原有的共同客户签订专销协议,给予客户一定物质奖励,要求客户在3年内不能经营与A企业竞争的其它企业产品(包括B企业产品),这使得最终消费者在一定区域内(与A企业签订专销协议客户)不能自由选择产品,剥夺了其原有的选择权,请问A企业是否构成了“垄断”行为?同时,A企业签订的专销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企业
2004-09-23 22:59: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1、该企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所谓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2、该企业的行为也很难认定的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客户不是最终消费者,企业与客户之间仍是经营合同关系,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有效。
  • 怎么两名律师讲的完全相反??能不能对其不正当行为给点具体指点,谢谢!
  • 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且真实意见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
  • 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可以到工商部门询问。
  • 同意楼上的意见。
  • 如果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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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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