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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称A)将该房产租给一客户(简称B),B在该房屋注册了一家公司(简称C)并且B任董事长,在该房屋租赁合同条款上注明:“在C公司成立之前,以B的名义签订合同。在C公司成立后,合同约定的B的权利与义务由C公司享有与继受,A不另行与C公司签订合同。B保证新公司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B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C公司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B方的权利与义务,由B方履行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后C公司拖欠租金,我A将C与B作为两个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诉请内容: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诉请中没有要求B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法院判决结果:C支付全部拖欠的租金。 判决书还写到:“鉴于B的合同义务已由C公司继受,则不应承担合同义务,A要求B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请,本案不予准许。” 现C公司已倒闭,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C公司用物品抵了一些债,所欠的余债无法还,C公司也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此法院下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判决书生效至今5个月,裁定书生效至今2个月,没有超过期限。

继承
2008-01-29 16: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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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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