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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在5月时准备买一房子,看过一次感觉不错,就和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了定金2000元(有他的收条)。三天后,感觉房子不实用,本身就是办公楼他自己买下改装的,而且他没有房产证,据房主说,他买下该房子是用他朋友的身份证办理房产权的,房产证写的是他朋友的。(他和他朋友是协议形式转让的)协议后的三天,我去和他说不买了,他倒是说不买了可以,但对他已经造成了各种损失(他请人吃饭,以及对房子进行了维修,耽误他卖房子等等理由),他就是不给这2000元定金。 我想问1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2.我可以要回我的定金吗?

房产纠纷
2008-06-18 08: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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