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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建设公司下属一分公司于2006年7月签订一份合同,单价45元。工程已验收和使用了一年多。付款期限也早过了。现该分公司以建设方与其结算的单价只有35元为由,要求在35元基础上扣掉6%的管理费后再与我结算,即单价32.5元。 此工程施工完后,我还为其施工了价值约2万元的工程,是同属一个工地,这次施工没有补签合同。虽然目前该分公司没有异议,但我手里只有一张对方写的对账稿----没有签名的,不是正式的对帐单。起诉的话对方可能会不承认吧?

损害赔偿
2008-01-14 15:00: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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