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甲方有一套拆迁安置房,面积147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100元转让于乙方。(其中有协议:甲方应负责办理合同书更名为乙方手续,若合同书房价每平方米单价高于3100元差额,由甲方直接补偿给乙方,低于每平方米3100元由乙方直接补偿给甲方。乙方同意先交人民币9.5万于甲方办理合同书更名手续。若甲方无法直接更名为乙方甲方无条件在交款之日起十天全数归还乙方。
签订日期:2005.6.5
其中:因开发商正式合同未签订。乙方又没有把补偿金额付给甲方,故房屋预定单和交款单据都在甲方手中。
交款给开发商首期30%计105000元,其中1万是甲方代垫。乙方未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