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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旅居美国的姑姑曾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且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在海南,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谢谢了!问题如下

人格尊严
2008-01-13 10:31: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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