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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就表示他们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回国,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父母遗产,房屋各四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甲男未与家中联系。乙女因女儿年幼加上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同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经济相关
2004-06-22 00:32: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供参考:

    1、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2、房屋两间、20万元、与丁女3万元共同财产中分割的部分。

    3、丁女继承甲男的理由不充分,甚至不成立。

    4、该遗嘱侵犯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有效遗嘱。《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5、需要确定宝石是否甲乙的共同财产,如是,则甲男的赠与是无效的;如不是,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的规定,视该赠送行为为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丁女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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