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1999年3月至今在一所属于事业单位的高校<招毕办>这个部门从事行政方面的工作.
工作的9年中学校:
1.未与本人就劳动关系签定任何的合同\\\\\\\\协议.
2.未给本人办理任何的社会保险.
3.每个月的工资都是通过填写<临时工工资通知单>来由学校财务处发放并且本人的工资一直都是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的,2007月3月到目前本人的工资都是领的550元,还未达到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1月3日人事处一副处长在本人去送交工资单时顺便跟我说学校要中断我的工作半年(原因是因为新劳动法的发布学校要辞退干得久的临时工,但由于本人部门因工作需要希望本人一直工作下去,于2007年12月11日提交关于聘用本人为学校外聘技术人员的报告)但就此未给本人任何书面说明,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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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可否任意辞退我?如果不能辞退我,我将面临一个什么局面? ----不能任意辞退.
2.如果可以辞退我,我能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吗? ------可以
3.补偿和赔偿包括哪些方面?具体金额为多少?----补交的社保和9个月工资.
4.如果我与学校就此事协商处理不好,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期最迟到什么时候?------从争议产生之日起60日内.
5.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我提供一些什么证据,对我的裁决有利? ------人证\\\\\\\\工资单\\\\\\\\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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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