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女职工于2004年4月进入公司,公司当初未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并按实发放.其间该女员工与本公司一男员工恋爱结婚.2006年7月该女员工怀孕后公司让其回家休息,每月发放工资800元(公司于2006年出台了工资制度,规定她所处的岗位保底工资为800元,考核工资为800元,合同工资标准总计为1600元),2006年10月9日该女员工产下一女,于2007年1月9日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考虑到其夫妻双方都在同一公司上班不太好管理,同时其前期也有过这方面的事情发生,所以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产假期间发放1600元/月,且把社保局的生育津贴全额发给了职工本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