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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男、44岁,系武汉某厂职工。1979年顶职进厂,1989年因病打劳保在家休息( 拿劳保工资),1990年3月以后就没有再拿劳保工资(也没有拿厂任何钱了)。1990 年5月16日收审,同年6月14日因诈骗罪被逮捕;判刑一年半,刑期从1990年5月26日起, 至1991年11月15日止 2007年12月27日我找到新厂(汉阳)劳动资源部要求回厂上班,劳动资源部的一 位姓吴的干士接待了我,他也知道在此之前(他只知道这一次,实事上我己来过多次, 只是劳资科以前的人换了)我到老厂(汉口)找过劳资科(劳动资源部前称)的其他 干士要求回厂上班,但他们以不属他们管而回绝了我。这次接待我的吴干士说:因主 管我这种事的干士去开会了,由他来接待我,接着就把一个“武汉某厂文件”的一 个复印件给我看,内容是把我“开除厂籍的决定”,并且说:我们国家现在是一个法 制国家,我们都是依法办事,如果你不服可以到武汉市劳动仲裁部门去,并且告诉了 武汉市劳动仲裁的地址给我。此时我要他把这个“决定”再复一份给我。 我现在要申诉的是: 1、在此之前我多次找到我厂有关部门要求上班,他们有的说不归他们管,有的说不知 情均把我打发了。 2、2007年12月27日我才找了到新的劳动资源部门,确告知我被“除名”在此之前没有 人,也没有那个部门告诉我或者说通知我被“除名”了。 3、我厂“给予开除厂籍决定”上说是: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而将我“除名”;那我厂为什么又不根据《条 例》第二十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 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 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这也就是说:从1990年6月14日我因诈骗被逮捕之日算起的五个月之内如果我厂要 开除我是有效的,过时就是无效的。而我厂是1991年1月20日才对我“开除厂籍决 定”己过五个月。所以我认为我厂对我“开除厂籍的决定”是无效的。 如果说我厂辩说这一天他不知道,那么就法院对我判决通知书他们总该知道吧, 法院的判决书是1990年7月25日,以此为椐,我厂应在1990年12月24日以前对我“ 开除厂籍的决定”是有效的,否则是无效的。 再则《条例》还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 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而我至今还没有收到本厂的任何口头和书面 通知。只是我自己找他们要了个复印件而已;我厂对我“开除厂籍的决定”是违 反《条例》的,是无效的。 4、《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假如我厂现己把开除或者是除名,那么我厂就应根据《条例》把我安置到我的户口 所在地“武汉市桥口区汉水桥街”那么我也可以再就业,也可享受国家各项政府, 也可买社保、医保、以及房贴,你们安置了没有?而我现在是一无所有。在此我要 问我厂有关领导:一个青年因不懂法而矢足,那么他就要用一生来弥补吗?何况我 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己改过自新,回到社会17年我没有再违法,你们就不能给我 一个生活的出路吗?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难道因为犯了法就没有生存权了吗? 2008年是中国年、奥运年、民生年、和诣年,我厂有关领导你们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能给中国、能给社会带来和诣吗?

其它综合
2008-01-13 09:56: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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