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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来由 律师:您好! 某村西南方有一石料厂,成立于2006年12月,法人:***.2007年6月某乙被聘请负责全面工作,开始招工生产。将整个生产分为两部分(1)从山体上爆破采石,破碎至毛石最大尺寸不大于70cm.。(2)将第一部分生产的毛石送进破碎机破碎。过筛分级,产成合格石子。第一部分承包出去,根据所出石子方数,按每方7元计价。第二部分由石料厂自已招工人员发工资生产。 生产一段时间后,第一部分的承包工人由于没有机械,全部采用人工生产,生产效率太低,总算帐不挣钱就提出不干啦!在又招聘工人继续承包第一部分生产长时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某乙提出自己承包第一部分工作,征得石料厂方同意后,就购买挖掘机、破碎锤 开始生产。 2007年8月15日, 早晨7点左右,挖掘机司机在当班时,看见第二部分生产使用的装载机驾驶室里没人,就上到装载机驾驶室里操作灭火;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装载机失灵掉到石料库,将石料库撞坏。石头乱飞,砸伤三人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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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0 10:45: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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