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种竹产笋的庄园,于2008年4月到期。在2007年9月份由于市政规划,要建一条宽50米,占地30亩的公路横穿庄园。清远市城区规划局按国家征收标准根据公路占庄园面积一次性补偿地上作物(笋竹)款人民币9万余元给A。A收到款后,规划局开始动工推地。但在施工过程中却推倒了约60亩地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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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所述情况,该征收程序不合法.要有证据确认已收的9万元款是30亩土地地上作物的补偿款,则多推的30亩土地应依法另得到补偿.如是人工种植的笋竹,应按条或棵(1.5元或1元)标准补偿,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拟定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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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