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6年9月进入公司。2007年六月份公司发电子邮件通知我被解聘,同时要求由我提出离职申请。我在六月内将离职书以快件方式寄往公司,按公司流程办理。由于我负责的工作未结束,直至十一月份我才催收完公司样品和货款。在十一月份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但公司只结算六、七月份工资和一个月的补偿金。虽然公司下达解聘通知,但没有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我十一月份都还在为公司工作,公司是否应该正常发放六至十一月份的工资,并且给予二年的经济补偿?

其它综合
2008-01-07 11:20: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