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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9月花25万购买了一间商铺,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是:出卖人在交房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得到产权证书的按“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02年12月交房,2003年11月14日我得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使用证到2007年7月17日才拿到。

其它综合
2008-01-06 18:21: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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