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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4年被现工作单位(全民事业)录用为临时工(没有编制),未签订劳动合同,,97年10月单位与我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确定了工资标准,同时约定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医疗费用自付。今年12月25日,单位讲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要求我与一家不知道的企业单位签订合同,然后再由企业将我们借用至单位,继续使用,如果我不签合同,就将清退我。象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现请教律师几个问题,望能给我详细解答一下,不甚感谢。

刑事行政
2008-01-06 13:04: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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