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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我方: 1.AA管业北京营销中心 周先生 他方: 2.连某 丰台区玉泉营双马建材市场建材销售商(口头称是孟某妹夫给孟某办事的,未有其他任何可证明其两人关系之物。) 3.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 孟某 案件经过 2007年8月17日:我方给连某铺货20364.864元,供其销售。当时未付款,有字据为证。 (字据上的仅有万年通管业北京营销中心和连某个人的签字,未涉及孟某) 2007年8月18日:我方与孟某(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同意授权北京中轴线以西由北京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合同一式两份,当时我方签字盖章后两份合同交由对方带回签字盖章。当时孟某口头承诺月底开发10家经销商。而后几日对方一直未将合同件交付一份给我方,我方无法确认其真正意思表示。 2007年8月23日:我方就派出销售人员的如何使用问题提出补充协议(一式两份交给了对方,我方已盖章),对方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至此我方还未收到对方签字的《合同书》。 2007年8月28日:临近月底,对方未提供任何经销网点。我方便在鲁谷路开设一经销点。 九月份,公司(苏州万年通管业有限公司-我方与公司签有北京地区总经销合同)告知我方连续几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合作关系将解除。我方需收回铺货退给公司。 2007年9月20日前:我方和连某说明原因,要将货物收回或者将货款还清。连某表示货不能退给我方,并声称我方8月28日在他区域内设经销商已经构成违约,需赔偿其损失。一味要赔偿损失,不给货款。 2007年9月20日:双马市场,和孟某谈话,其强辞夺理,硬说我方违约,不容分说,要求赔偿。我方当时考虑尽快了断此事,若对方要求数额小就此解决即可。然孟某一直不说解决方法,要我方与连某商定。 2007年9月21日:双马市场,货物已经不在店里,仅连某在场。我方要其退货或还款,连某表示货已不在此地(有照片为证,照片里有我方物品痕迹),要我方赔偿他方将货退回。不说赔偿方法。 2007年9月22日:电话给连某找孟某,他说孟某忙没时间。我方提出给对方2000元,就此了结。连某不同意,也不提要求。 2007年9月23日:电话给孟某,推托十一前没有时间。 2007年十一期间:电话给孟某,推托再过几天。 2007年10月12日:电话孟某(66939767),提出要12000.00元,不容商谈,我方不同意。 2007年12月初:连某,电话中要8000.00元。 2007年12月9日:去双马市场,发现连某店铺意见更名另有主人,听新用户的人说连某已经搬走。其前未曾告知我方要搬家。(有当时店铺照片) 2007年12月16日:连某谎称其不在家(实际在家)不出来与我方见面,说要6000.00,我方给出3500.00,其不从。随后接通了孟某的电话(此前一直接不通),他知道我方给的价后,说和连某商量后回复。 2007年12月20日:连某来电话,谈定4500.00。约定最晚24日下午拉货。 2007年12月22日:说定23日下午交货。 2007年12月23日:我方开金杯车,到约定地点后连某上车。未到存货点,连某下车要求先给钱。我方不同意,一番争执后,连某带我方到了存货的地方(存放于一厢式货车车厢里)。我方要求把货放到路面,清点清楚后给款,连某签字收款解除合同。对方非要我方先给钱,霸道无理。后孟某到场,我方要求把货放到路面,孟某本人签字解约。孟某翻脸不容说理并称当日不解决该事了,不拿一万就甭想了。口口声声说就不讲道理,纯粹是蛮横无理,霸世欺人。

劳动纠纷
2008-01-01 14:00:59
暂无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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