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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日凌晨2点我在工作的网吧被正在盗窃网吧财产的小偷用尖刀划伤左头,面部3处(术后疤痕总长7厘米).刺伤右面部1处(术后疤痕6.3厘米).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眶下金属异物.12月8日手术后取出4.5厘米金属异物.现经法医鉴定(2007年12月26日鉴定)后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但我右面部塌陷以及面部神经受损(无知觉)未在鉴定书中注明.

劳动纠纷
2008-01-08 15:38: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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