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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今天7月份在胶州泰州路与扬州路交汇处的纳福新居小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原定与07年10月31日交工.可至今未交工.经过交涉.开发商写于08年1月10日交工. 关于违约问题:签合同时写明.延期交工的前两个月.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第三个月起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或者终止合同.但未表明什么时候支付违约金.

公司企业
2007-12-28 15: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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