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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职工,曾向单位交抵押金20万元于1997年至1999年承包一个车间,结算时因赢利而分了成,但在退20万元抵押金时,因单位资金紧张与我签订了一份到2000年底按月息1分偿还的协议。   到期后,单位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履行协议,由于我那20万元是从银行以月息0.63分贷来的,2001年3月16日,银行将我诉诸法律,我败诉并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8000元。而单位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偿还我的钱。   2001年8月16日,我将单位诉至同一法院,毫无疑问,法院判我胜诉,认定单位同我签订的那一份到2000年底按月息1分偿还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对我提出的要求单位承担银行诉我一案的诉讼费用的请求则认为是另一法律关系而没有支持。而单位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没有偿还我的钱,也未把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当一回事。法院帮银行执行过我多次(其中一次执行的6万元钱实际上是我在单位借的帮单位办事的钱),还拘留了我15天,   1999年以来,我继续在单位上班。由于法院只逼我还银行的钱而不帮我执行单位的钱直接还银行(我已于2001年10月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法院也向单位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却不执行),我出于无奈,以各种名目在单位借了一些钱偿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法院扣的6万元一直押在法院)。到上月止,我欠单位31万元(因单位一直未按判决书将单位欠我的20万元抵押金本息列帐)。   目前,单位正在改制,计划今年10月份改完。本月15日,法院再一次对单位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的款项(由于单位一直未向法院履行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法院计算单位应付的钱时是以假设单位曾未付过一分钱为基础的)为:单位应偿还我本息305660万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9000元,迟延履行金54000元。这时,单位向我和法院提出:单位应付给我的利息应按照我1999年以来实际从单位借用的各种款项分段计算并扣除20%的利息税,则本息共计只有261680元;延迟履行金也只能依此计算。而法院对单位提出的前一个问题除认为利息税不该扣以外其余含糊其辞,后一个问题却坚持不放(法院说迟延履行金归法院所有)。

证券投资
2007-12-26 21:57: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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