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堆货物,但曾欠B的钱,这堆货物被法院查封,(但法院允许A先偿还B一部分欠款,有法院代收,这堆货物可以启封,有A出售他人偿还B的余款)为了偿还B的钱款,A和C签订合同,把这堆货物出售给C,C先预付一部分货款,A交给法院以启封这堆货物,然后A向C交付货物,(但由于货物堆放时间较长,自然原因,风吹日晒质量和数量在交货时发生偏差,双方都未曾预料的)未能如数交付,请问这算合同诈骗吗?
注:(不清楚A和C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诉C这堆货物是法院查封的货物,法院允许A先偿还B一部分欠款,有法院代收,这堆货物才可以启封,这一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