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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丈夫(他是华裔美国公民,常州人,我是绿卡,北京人)在美国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因为家庭暴力,我要和他离婚.)他让他在常州的妹妹委托一个常州当地的律师发律师函去我以前所在的大学和工作单位(都在北京)调查我的成绩和工作情况,拿到这些材料后,进行公证,然后带到美国,作为离婚时的证据材料来用.我根本就不知情,也没有授权任何人这样做.现在我手里有这个律师对我进行查询的各种材料.

交通事故
2007-12-21 16:52: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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