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京某大学今年的应届毕业生,3月份的时候F公司到我们学校来校园招聘,我被录用了,但是当时只签了推荐表和三方协议书,没有签合同;7月份到公司报到,签合同时我发现,我们的合同签的是三年半,自2007年7月23日到2011年1月31日。开始六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满,公司根据考评决定是否留用;若擅自离职或因个人原因离职,作违约处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当时我觉得不是先签半年再在试用期满时签三年,这样不好。但是那个时候基本所有的IT业公司都经过了几轮的招聘,一个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这个时候想找工作是很难的,连三方协议书和推荐表都已经填了,只能签了。但是试用期间,我觉得这家公司不适合我,决定辞职,于是在12月19日,也就是试用期满前的第四天,提出辞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