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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7年11月5号参加了移动“购心机送话费”的活动,用540元购买波导M27手机一部,移动公司向我返还540元话费,每月30元18个月返还完。但在12月16日我的这部手机被盗(有派出所的报案证明),我当即到移动公司补办丢失的手机号,并要求继续享受每月返还话费的优惠,移动公司以当时购机签的协议中有丢失本手机就视为机卡分离,机卡一旦分离就不再返还话费这一条款为由拒绝我的请求。我就想不通我既然花钱购买了手机那540元话费就是购物的赠品性质,而且手机的所有权已经归我所有,丢失了手机只是我受到损失,你移动公司凭什么以我丢了我自己的手机为理由而收回当初已经赠送给我的赠品呢?虽然协议上有提示,但我觉得这条款有违犯《消法》第24条之嫌,应属霸王条款!而且由于移动公司态度十分强硬无法沟通,投诉到工商所好像在“和稀泥”,所以还请您站在专业的角度帮我看看这件事如果我要诉讼,胜诉的概率大吗?请尽快能回复!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07-12-19 2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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