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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9月进入一家教育机构任教,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6年7月31日止。 2006年5月开始请假(因为怀孕在身,流产预告,医生说要卧床休息,被迫请假休息),当时财务(老板的妹妹)在我一开始大肚子时就每个月扣我的一点工资,说是押金,要等我为公司服务两年后才给回我的!并且告诉我的产假有4个月,并且每月享有基本工资800元,机构也一直帮我买社保到2007年2月(这是财务自己说的,因为社保卡她从来就没交过给我,我查不到帐)。本来说好2007年3月份回去上班(因为机构有寒暑假,每年一般都是3月份才上班),可是事出有因,家里没人照看孩子,只得和机构说好不回去先,结果一拖就拖到2007年11月份才回去机构上班! 上班前由机构的教学督导做中间人,说老板同意帮我买到2007年2月份到那些保险费,公司出公司的,我出我自己的,我觉得没问题,就回去上班了,可是,今天老板竟然告诉我,说除了产假期间,其余的社保费都由我一个人全包!!!而且今天她说顺产假是3个月,不是4个月,说我服务不够两年,没产假工资!!!我说当时你妹妹就是财务不是这样和我说的,她说是这样的,员工手册有说明,我说我根本就没员工手册,她说不可能,员工手册是早都有的!后来我看到她手上拿了一本员工手册,听其他同事说是我走后才定员工手册本子·!

刑事案件
2008-03-27 23:18: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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