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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5年的11月22日我办理了离婚,我是女方。离婚协议上是这样写的:房产归男方所有。当时我们的房子还没有办产权,离婚完毕后的3个月(2006年的4月5日)才办的产权,但假如要办我前夫的名字的话,我就必须去签名放弃房产的,而且我们关系有好转了,所以产权上还是我们两人的名字,那是不是属于一般共有人?两年来,我们还是住在一起。现在我们的关系又不好了,就这样一个情况,那我还能够拥有房产的一半吗 我的房产证上是这样写的:房屋共有权人为我的名字,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是我前夫的名字。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共同共有。 我在离婚后的3个月办的产权。难道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当时办成归他所有也是我的一时冲动办成的,因为这个房子确实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财富)来办理吗?这里有一个先后的顺序,我办房产证在后,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且前夫也同意办成两个人的。 假如房产产权在离婚前办好的话,那肯定我是不能拥有的。 以上的疑问请好心的律师解答。

损害赔偿
2007-12-18 1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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