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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公司三台科兴岩土公司一名股东,2007年4月1日退出该公司,并在另一公司做事,但我的股份还在公司内。2007年12月8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进行章程修改,我参加了的,内容为:如该股东退出公司,三年内不能在绵阳地区范围内从事与本公司相同业务,需从事相同业务,须在1个月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同时须向公司交纳1倍罚款,如不交,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没收股份。

行政纠纷
2008-01-24 2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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