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营业员在交营业款时将四人共同应交的营业款委托一人代交,那人在交款途中将5万多元遗放在别人店内忘了拿走,后去找时已被人提走.由于诸多原因领导没有将此事向上级汇报,而是采取补救措施让四名营业员想办法交款,但他们都无法拿出钱来交.后领导又让办公室拿公款借给他们交.当时丢钱的人打了一张欠条,第二天借钱的这个经办人考虑到这些钱是四个人的不应该由因丢钱的那一个写欠条,所以就叫这四个人来重新一个一个打条子,但另外三个人都不愿意一个一个打借条,无奈,这个借钱的经办人只好让丢钱的人写了一张他自己交款部份的欠条,让其他三个人写了一张三人共应交的营业款收条,并说明待那丢钱的人还清后归还这笔款.然后又由那丢钱的人向他们三人分别打了欠条.现这个丢钱的人已还了他写的欠条的金额,而另外三个人的未还,而且这丢钱的人已离开单位.现局领导追这三人还款,而这三人却不还,让单位去找那个丢钱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