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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哈商行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支行的工作岗位: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我单位是在每年的1月19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但是单位在06年12月8日书面通知我07年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我同意了。 原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这样的:在2006.11.28传达给我们客户经理重要“通知”,内容是:客户经理在12月1日起不享受其它员工的福利待遇。因2006年支行全体员工劳动合同内容是统一的,支行无权擅自改变停发我们全体客户经理的福利。实际福利待遇支行从2006年5月份以后其它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500元;秋菜款200元;国债手续费500元;十一节日福利500元;12月末发07年元旦节日福利500元,以上福利支行五位客户经理都没给发放。在我们没有接到06.11.28传达的“通知”之前,我们五位客户经理准备去总行上告有关部门处理此事,但经过多日研究四位客户经理担心对自己今后的工作有影响,就自认倒霉放弃去总行上告的打算了,我也暂且放下了,当我接到11.28“通知”后我还是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备上告总行。还没等我去总行呢,12月8日支行书面通知我限期调离,否则07年1月19日合同期满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了。在12月我以找好接受我的其它支行,但在12月末家父因心脏病住院,并且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因在医院照顾家父在2007年1月19日续签劳动合同之前没能调转。支行多次打电话催促我回单位签字。我在匆忙中回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等家父出院正好是春节,待春节过后我与新调入支行办理接收手续,行长在《商行内部人员调转表》上签字确认同意接收。当我拿到原单位让行长在同意转出一览签字,行长拒绝签字。于是我到总行人力资源部说明此事经过,得知家父住院手术也非常同情,但也没有办法还是让我回原支行找行长签字才能办理“商行内部人员调转”手续,不然就要按“外来人员”办理调转,而且在客户经理调转前必须证明确认你存在商行存款客户单位明细,才能转入接收支行。我又到总行公司业务部把我近3000万的存款客户明细调出,并用内部系统网发送给原支行。我回原支行在同事手中取走经过领导审批后的《存款客户明细》。我又找到原支行行长,给我存在本行《客户存款明细》证明上签字确认。行长回复我说:业务行长才负责这项工作,过几天来再来。过了一周回原支行,回复我归属保障部负责安排处理,保障部经理出差,让我过几天再来。一周以后我打电话到保障部,找保障部经理回复我:经理没在行里出去办事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呢!又过了几天我打电话回复我:单位分批春游,外地休假呢!后来我又打过电话还是回复我,说经理出去办事不知何时回来。就这样两个多月过去了,已经是五月末了,我没办法到总行人力资源部找有关领导解决。没有料到,人力资源部已经将我的档案移交人才中心去了。之后我病倒了,并在上海治疗了三个多月。在此期间我委托自己的弟弟多次去找保障部经理,后来结果让我去总行人力资源部找有关领导。我从上海回到哈市到总行人力资源部找有关领导,回复我没办法不清楚这事,也没办法档案都转走了。我回到接收单位,行长与保障部经理还是认可我。并告诉我:如果你现在转过来就属于外调人员了,你在商行14年的工龄不能计算了。最重要还要把你的客户存款明细证明,必须让原支行签字确认后把你的档案从人才中心调回商行,我支行才能与你办理接收手续。 刚查看到有关规定,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在一年内给予经济补偿金,现在快到一年期限了,原单位也未按规定给予我补发经济补偿金。我在商行工龄14年,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月6500元。计算具体如下: 1、2007年1月有19天的工资未发放,属于延长发放应按50%以上至一倍以下加付赔偿金对吗? 2、解除合同后正常发给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月平均工资6500元×12月(工龄14年)=78000元对吗? 3、解除合同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应按正常发给的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78000元×50%=39000元对吗? 4、在2006年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该与全体职工的福利待遇应该相同对吗?因为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都是一样的。但是在06年5月以后单位没有按其它员工一样享受福利待遇,其中过节发放的实物不算,发放的防暑降温费500元、十一发放500元、秋菜款200元、元旦500元等等共计两千多元没有发放给我。请问能补发给我吗?单位对此做法对我有相关赔偿吗?

公司企业
2007-12-08 03:0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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