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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07年4月05日购买住房一套 ,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2007年12月30日交房,房款一次性付清。 2:于2007年11月29日收到挂号信,房产公司发来通知,如下 尊敬的业主: 因政策法规影响,即新的《物权法》施行,导致拆迁难度增大,“锦绣湘维”小区9-12栋住房无法按原计划开工及竣工,根据你方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政策法规及市政府配套设施建设的影响”特殊原因逾以延期,经我公司和相关部门协商,拟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将你方所购商品房 9 栋 601 号,车库(柴棚) 9 栋 一单元6 号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你方使用,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房屋位置,结构不变。 你方如要求解除合同,请在2007年12月20日前到我公司办理退房手续,我公司将退还你方全部首付房款,并按月息百分之一支付你方已交房款利息损失,你方如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我公司将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你方,但双方约定不再做逾期交房处理,我公司不支付违约金。 由此对你方造成的不便,特表歉意。 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1月26日 3;小区楼房,1-8栋基本修好,9栋修到2楼, 10栋开工,11和12栋未开工。

知识产权
2007-12-06 19: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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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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