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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11月订了一套房子,部分合同是:出卖人应当在2007年11月1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18日后出卖人已经通知买受人交房,但到目前出卖人还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出卖人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是不是可以拒绝交接?这是谁违约?出卖人整改期算不算延期交房?如果违约是不是就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2.小区道路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3.小区绿化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每延期一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元整;(以上使用条件都未达到,出卖人是不是应该承当责任,并累加交房赔偿)以上都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的 。谢谢!

证券投资
2007-12-03 16:0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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