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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买了一处商铺。合同交付期2004年1月31日前,实际已经交付,这个没有异议。但是至今没有给办理三证。按合同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5%(手写)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没有退房。我的问题是:1.我是否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有效诉讼期到哪日止;2. 0.15%(手写),这里有两个问题(1)比例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2)赔付没有明确是按天还是按月或年累计,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3.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这里“出卖人的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方面,他是否可以把责任推给国家,说:我们该递交的材料都交了,办不出三证,非出卖人的责任,是国家不给办,而拒绝赔偿。盼解答,谢谢!

互联网纠纷
2005-10-09 22: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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