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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2004年5月12日晚原告意外自己摔伤,做了右肾修补手术,2004年6月12日治愈出院,并于2004年11月16日鉴定为七级伤残。因感情破裂2005年12月2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于2006年4月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民事赔偿,原告举证的公安分局做出的2005年4月5日不予立案通知书及2005年4月11日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原告从受伤至2006年4月7日前原告从来没有提起过民事赔偿(没有提起过诉讼,也没有请求任何部门调解,也没有过协议)。 2007年3月13日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书,按照民事推理按60%责任,判决赔偿原告伤残补助3.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3635元。我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于2007年4月9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书,维持原判决。 法院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济相关
2007-12-07 10:39: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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