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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2004年5月12日晚原告意外自己摔伤,做了右肾修补手术,2004年6月12日治愈出院,并于2004年11月16日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于2006年4月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民事赔偿,原告举证的公安分局做出的2005年4月5日不予立案通知书及2005年4月11日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原告从受伤至2006年4月7日前原告从来没有提起过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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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1 15: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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