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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了,我在辞职前不是提前30日,而是提前22日(7月8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而且但是在第三天也给我了一份“同意并接受辞职”的通知,而且8月1日,即提出辞职的第23天,公司也不让我再去公司上班了。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能认定支持我提前辞职这个事实吗?是不是必须是提前30天呢,有这必要吗?这算违约吗?要付违约金吗?不胜感激!

劳动纠纷
2004-09-03 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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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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