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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指教:我打算在2008年12月26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希望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1月31日。但是2009年1月25-31为国家法定春节放假时间。另外我还有9天带薪假期可以休息。那我在辞职申请上注明的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1月13日。请问这样算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吗?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谢谢

公司企业
2008-12-22 19:04:2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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