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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生女,我和孩子与06年6月被丈夫打出家门,在这期间,前夫至今一直没给予孩子抚养费.07年8月我与前夫离婚,但在06年-07年期间无因经济问题无法抚养孩子,与朋友借款,因借款时间过长,朋友将我与前夫同共告上法院,经沙区法院判决,此借款由我和前夫共同偿还,但前夫不满此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理由: 1.借款是我与前夫分居期间 2.借款人明知我与上诉人分居,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由我个人承担. 3.离婚案里上诉人已判决给予06-07年的抚养费,因此我不应得到双倍抚育费(但至今判决06-07的抚养费一分没给) 我借款的理由: 1.因我与孩子无住处,孩子的看护,医疗费,吃饭等费用. 对方现在就以给判了抚养费,不能再给为理由,拒绝给付.

民事相关
2007-11-27 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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